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問答集(Q&A) | |
July 17,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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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102.07.12
目錄
壹、前言
貳、問答集(Q&A) 一、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整體面向相關議題 二、兩岸服務貿易協議近期輿情相關議題 三、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對經濟部業管產業之影響相關議題 四、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其他部會業管產業之影響相關議題 五、開放陸資來臺投資相關議題
壹、前言
有關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我方市場開放項目,我方市場開放承諾共計64項,其中非金融服務部門計55項,金融服務部門計9項,經濟部主管業別計28項。 在經濟部所主管的行業中,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自用小客車租賃、其它機器與設備租賃、附帶於礦業之服務業、設備維修服務業、建築物清理服務業、攝影服務業、複製服務業、翻譯及傳譯服務業、批發交易服務業、零售服務業、餐廳、公路運輸設備維修等13項承諾內容等同現行已開放陸資來臺投資項目,開放迄今相關產業未有遭受重大衝擊之情事。 至於超出現行陸資開放現狀的行業包括:廣告服務業、市場研究、管理顧問業、技術檢測與分析服務業(包括2項承諾)、與科學技術有關之顧問服務業、包裝服務業、印刷及其輔助服務、展覽服務業、倉儲服務業、郵寄名單編輯服務業、經銷服務、線上遊戲業、洗衣及染色服務、美髮和其他美容服務等15項承諾。 陸方市場開放項目方面,經濟部爭取到包括電子商務、資訊服務業、商業服務業、技術檢測與分析服務業、印刷服務業、展覽服務業、批發及零售業、商標代理業等重點產業,共計21項承諾。 鑒於近來輿論對於我方市場開放內容(特別是印刷業、美容美髮業等行業)可能對我國相關產業及就業市場造成衝擊提出疑問,本部特以問答集(Q&A)提供正確資訊,說明並釋疑,以利各界進一步瞭解。
另蒐錄各業別主管機關發佈之新聞資料,以及宣導過程中各業別業者關心之議題於本問答集供參。
貳、問答集(Q&A)
一、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整體面向相關議題
A:
(一)臺灣經濟係高度依賴對外貿易,對外投資活絡,人員進出頻繁,與全球經貿體系緊密結合,對東亞整合亦貢獻良多,但最後尚待突破的就是兩岸經貿關係。
(二)在面對中國大陸即將成為全球最大經濟體的同時,政府推動「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的簽署,是希望藉由兩岸經貿往來的正常化及制度化,協助業者能享有協議中的市場開放利益,充分利用中國大陸經濟成長的好處,也為下一階段洽簽「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RCEP)」及「跨太平洋戰略經濟夥伴關係協議(TPP)」鋪路。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即是在ECFA架構協議下推動簽署,也為兩岸經貿關係再向前邁進一大步。
(三)服務貿易與貨品貿易最大差別,在於對市場的影響不同。貨品市場開放後,進口貨品有可能取代國產品,進而影響國內生產、產值及就業。但服務貿易在市場開放後,會吸引外資投資,不論是投資國內現有企業或在國內新設企業,就業機會仍會留在國內。而外國投資人通常會帶來新理念或經營方式,如果因此擴大市場規模,更有利本地經濟。
(四)過去臺灣靠貨品出口帶動經濟成長,但隨著經濟成長及產業結構的轉變,臺灣服務業已占國民生產毛額(GDP)比重近70%,而中國大陸目前約占44%,中國大陸已從生產製造大國轉向全球消費市場,政府希望藉由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的簽署,來協助業者擴張服務業的輸出能量。
A:
(一)擴大服務業輸出動能:利用陸方開放承諾,提高臺商對大陸經營據點之控制力、擴大經營範圍,及透過簡化審批程序等便利性措施快速進入大陸市場,能增加我業者在大陸的競爭力,擴大服務業出口動能。
(二)活絡經濟,增加就業機會:目前我國服務業相對大陸仍具有競爭優勢,藉由新增開放項目,擴大吸引陸資來臺,以活絡經濟、增加就業機會,提高國內服務品質,並透過競爭帶動產業調整。
(三)參與經濟整合的一環: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我方市場開放承諾約有三分之一超出我國在WTO入會承諾,有利我產業及早因應貿易自由化,為我國參與開放水準更高的區域經濟整合奠定基礎。此外,臺星協議已完成實質協商、臺紐協議已於7月10日簽署,可望激勵更多國家與我洽簽經貿合作協議。
A:
(一)經濟部及相關服務業主管機關於協商過程中,透過徵詢業者意見,評估市場開放可能造成之衝擊,例如涉及服務品質(如律師等專業服務)、公共安全(如工程設計)、以及國家安全(如第一類電信服務)者,皆經主管機關檢討後未納入開放範圍,也在整體評估利大於弊後,才同意完成協商並簽署。
(二)整體而言,我方開放程度主要以落實WTO承諾為主,且開放陸資有助於活絡市場,增加外商來臺投資誘因,擴大就業機會。
(三)針對可能受衝擊之行業,開放程度加以設限(如持股上限、不得具控制力等),以讓業者有時間積極整備,因應競爭。
(四)針對外界要求相關效益之數據,經濟部前已於2009年委託智庫進行「兩岸服務貿易全面自由化」情境下之推估,結果呈現臺灣GDP增長0.57%,投資增加2.97%;另經濟部已委託智庫進行「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經濟及就業影響評估之量化分析」研究,行政部門將配合立法院要求進行專案報告。
A:
(一)搭配我方重點規劃:我服務業發展規劃之數位內容、文化創意、醫療照護、低溫物流等均在陸方開放內容之列。
(二)搭配陸方重點規劃:陸方「十二五」規劃之生產型12項服務業、生活型9項服務業,除人力資源服務(陸方曾無條件出價但我方因政策考量不接受)、法律服務(我方不願開放故陸方撤回出價)、家庭服務及農業服務(我方未要求、陸方未出價)等4項外,其餘17項陸方均有開放承諾。
A:
(一)政府針對可能受貿易自由化影響之產業、企業與勞工提供積極、有效之支援措施,經濟部已研擬「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自99年至108年,編列952億元經費,針對不同對象採行振興輔導、體質調整、損害救濟等3種調整支援策略,提升其競爭力及輔導轉型,目前正針對服務貿易可能受衝擊產業,檢視其適用條件、輔導措施及所需經費。詳情可洽經濟部窗口(工業局),電話:2754-1255#2611。
(二)此外,協議文本中也規定,若因實施本協議對我方的服務部門有實質性負面影響時,可要求與陸方磋商,尋求解決方案。
A:
(一)為協助我服務業者積極爭取中國大陸市場商機,本部提出下列推廣作法:
A.協助掌握大陸服務業商情及商機資訊:本部建製之台灣服務貿易商情網(www.taiwanservices.com.tw),可提供業者免費即時取得中國大陸市場商機、商情、服務貿易趨勢、商展訊息與服務、研發成果等資訊,該網站平台亦搭配相關服務業國際展覽及媒體宣傳,媒合買主與業者間的貿易往來。
B.強化我服務業者之輸出競爭力:邀請服務業業者座談,以瞭解業者需求;同時辦理服務業輸出論壇、研討會等活動,以提升服務業行銷能力。
C.洽邀買主來台並媒合與我業者結盟:透過外貿協會於中國大陸據點邀請各服務業潛力買主來台洽商,加強兩岸合作及策略聯盟,建立轉介平台及通路。
D.協助我服務業者赴中國大陸布局:利用拓銷訪問方式,安排中國大陸市場服務業通路業者與我業者洽談,以協助我業者洽覓合作夥伴並設立據點。
E.辦理展團行銷活動:運用兩岸相關展覽平台行銷, 並安排我業者與買主面對面洽談及型塑我國服務業優質形象,本(102)年度下半年本部針對中國大陸市場將辦理相關參展、拓銷等活動,歡迎有興趣之服務業者踴躍報名參加,相關活動資訊可逕至外貿協會服務業推廣中心(http://sv.taiwantrade.com.tw)洽詢。
F.提供人才培訓資源:本部已針對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之人才培訓,規劃會展產業、物流、美食及連鎖業辦理相關專業知識、技術等中高階人才培訓,以「提升國際化」、「具備特色化」及「加強整合化」為方向,期以與國際接軌;另為協助服務業廠商拓展海外市場亦辦理「服務業菁英幹部」培訓工作,相關資訊可洽詢經濟部產業專業人才發展推動辦公室(電話: 02-2701-6565、網址:http://www.college.itri.org.tw)。
G.提供中小企業拓銷諮詢服務:本部已先將兩岸服貿協議蘊含商機之觀光醫療、文化創意、連鎖加盟、資訊服務、管理顧問、華文電子商務、低温物流、會展服務及數位內容等具有輸出能量之服務業列為第一波協助對象,未來將進一步針對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有關中國大陸承諾對我開放之其他服務業別,研議協助推廣措施。
(二)業者後續如對拓展中國大陸市場商機有相關需求,可向本部國際貿易局「ECFA服務中心」(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2369、2397-7590、2397-7591)、或外貿協會於中國大陸據點北京(電話:86-10-65055801)及上海(電話:86-21-63877250)洽詢,將提供諮詢服務。為協助服務業發展、創造就業機會,本部已於95年責成外貿協會成立「服務業推廣中心」,執行服務業推廣專案,選定具國際競爭力及出口潛力之服務業,協助業者海外推廣,本(102)年度並鎖定觀光醫療、文化創意、連鎖加盟、資訊服務、管理顧問等服務業別,針對中國大陸及東南亞市場,透過參展、拓銷團、買主媒合等方式爭取海外商機。
A:
(一)服務貿易協議不適用於雙方有關就業、移民或永久性居留權的措施。至於模式四(自然人移動)的內容,係依據現行我對於陸資來台投資人員進出的規定,不涉及大陸勞工來台,也沒擴大開放人員進出。
(二)98年6月30日開放陸資來臺投資時,即已訂定相關配套措施,其中有關人員進出部分,主要係參照外人來臺投資相關規定,以投資金額及營業額核定來臺人數,並進行後續管理,倘發現有經營非核准之營業項目,或從事影響國家安全、公共利益或假藉名義來台工作等不法活動,則依兩岸條例予以裁罰並撤銷其投資,並將相關人員遣返出境。
(三)截至102年5月底止,核准陸資來台投資398件,核准主管或技術人員來臺僅約216人,雇用我國員工人數達6771人以上,並無發生大陸人士大量來臺衝擊我就業市場情事。
A:
(一)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第6條第5款之規定,係參考WTO服務貿易總協定第7條而來,其主要精神是允許自發性的片面認許他方的實績、經歷及證明等,以及非強制性的相互認許機制。
(二)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的第6條第6款係仿照WTO規定,其內容係規定「若」WTO會員對專業服務業作出特定承諾時,該會員應提供適當程序,以驗證另一方專業人員的能力。
(三)我方並未在兩岸服貿協議開放大陸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服務,至於我方餐館、營造、清潔、美容美髮等服務業之開放,係指投資之開放,不涉及勞工市場的開放問題,亦不涉及允許大陸人士來臺報考專業證照之問題。
(四)至於相互認許,目前雙方並無類似安排,目前僅仿照WTO規定設計非強制性的相互認許機制。惟在對外說明過程中,部份業界如旅遊服務業、金融服務業等亦提及盼大陸認許我方專業人員資格等,未來政府會在業界有需要並且同意之前提下,才與對岸討論相互認許事宜。
A:服務貿易的模式四為自然人移動,由服務提供者即自然人,暫時性地到服務消費者所在地提供服務。臺灣在服務貿易協議中對模式四的開放係比照我方在WTO之承諾,均依現行規定,並未改變現狀,符合條件之三類白領人士(商業訪客、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及履約服務提供者)始得採模式四來臺暫時性地提供服務,並不會造成大量白領人士來臺的情形。
A:
(一)中國大陸入會承諾,各業別開放程度並不高,仍有許多限制。本次兩岸服務貿易協商時,我方曾要求陸方開放更多省市如上海市、江蘇省等給臺商,陸方一開始表示無法接受,擔心因此會有其他國家要求等同比照的問題。經我方爭取後陸方才同意在部分業別給予試點,但不希望一開始範圍太大。至於為何設於福建省,陸方表示係考量與臺灣較近,較配合我方需求。未來將繼續努力與陸方協商要求取消地域限制。
(二)此外,我們也在文本訂有漸進自由化規定,未來仍可繼續協商開放業別的深度與廣度。
A: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自ECFA生效後即設有ECFA服務中心,可回應各界ECFA相關提問並接受意見,其專線電話為:0800-002369。
A : 兩岸已簽署投保協議,臺商在大陸投資倘遇到障礙,無論是與中國大陸國營企業或其他私人公司發生糾紛、投資企業被徵收、或有人身安全問題,均可透過設在經濟部投資處的臺商聯合服務中心尋求諮詢與協助。洽詢專線為23820495。另兩岸刻正研議互設辦事機構,未來亦可就近在中國大陸提供臺商協助。
A:
(一)雙方若因實施服務貿易協議造成實質性負面影響時,可要求協商尋求解決(第8條);或者有違反公平貿易情事,協議亦有相關規範(第7條)。
(二)另雙方政府倘對服務貿易協議之解釋、實施和適用發生爭端,也可透過未來將簽署的爭端解決協議處理。
二、兩岸服務貿易協議近期輿情相關議題
A:
(一)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在協商過程中,依據國際經貿談判慣例,不可能大規模舉辦公聽會來徵詢各界意見,以免談判底線外露,但對於個別產業,政府已徵詢相關業者或公協會之意見,各主管機關利用個別拜訪、電話聯繫、開會討論及委託研究等各種方式,蒐集業者意見。以美容美髮業為例,經濟部在決定開放之前即先與臺灣省女子美容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臺灣國際美容交流協會、及臺中市女子美容商業同業公會聯繫溝通。另印刷業方面,經濟部亦曾徵詢部份業者及其相關公會意見等。
(二)然而服務業的行業別及業者眾多,很難完全徵詢每一家個別業者意見。政府後續將舉辦座談會方式及各種方式向外界說明,努力化解外界對於服務貿易協議的誤解及疑慮。
A:
(一)大陸對我開放的部分行業(例如電子商務、運輸服務、社會服務及銀行業等)僅承諾限於福建及少數幾個區域,係因這些行業較為敏感,故採用試點逐步開放,對我方而言仍是重大突破,未來仍可視兩岸服務業發展之需要,再進一步開放。
(二)臺商可在部分試點開放的區域,享有比其他外資更好的待遇,有助於臺商先進入市場搶得商機,熟悉大陸市場環境,奠定成功之基礎。
A:
(一)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我方開放營造及相關工程服務業訂有相關配套措施,僅允許陸資持股比例不超過12%,且不具控制力,故即使未來開放陸資投資我營造業,實際上握有公司控制權的負責人仍然是我國人民。
(二)此外,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明文規訂不適用於公共採購,除現行我國已開放陸資投資(限制不得承攬)公共建設項目外,沒有開放陸資參與政府採購。
(三)政府對於陸資來臺投資申請案件設有審查機制,依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規定,大陸投資人之申請案件有影響國家安全情事者,得禁止其投資。政府將嚴格把關,不致發生危害國家安全,以及公共工程被中國大陸業者控制的問題。
A:
(一)從業人數及細類業別最多的批發及零售業早已於98年6月30日開放陸資來臺投資,因我國批發及零售業較大陸更具競爭優勢,政府對於陸資也有審查及管理機制,故開放迄今陸資對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批發及零售業並無明顯造成衝擊。
(二)為降低未來進一步市場開放對我業者之潛在衝擊,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我方部分開放行業設有持股比例不得超過50%,且不具控制力之限制條件,亦有部分行業限制陸資經營範圍,故我國業者的經營權不致於被陸資掌控,不會形成「以大吃小」的效應。
(三)針對陸資投資申請案,均對投資人相關的背景進行事前查核,投資人如為大陸地區軍方投資或具有軍事目的之企業者,主管機關將限制其來臺投資。此外,陸資來臺投資在經濟上具有獨占、寡占或壟斷性地位,或在政治、社會、文化上具有敏感性或影響國家安全,或對國內經濟發展或金融穩定有不利影響者,主管機關得禁止其投資。
A:
(一)綜觀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市場開放內容,我方市場開放承諾計64項,其中27項屬現行已開放陸資來臺投資項目,37項屬新增開放項目,但未超出對外人來臺投資之待遇;大陸市場開放承諾計80項,其中66項等於或優於大陸與香港、澳門簽署CEPA之待遇。
(二)貿易談判和協商本來就是一個「給與取(give and take)」的過程,我方秉持「以臺灣為主,對人民有利」及「利益極大化,衝擊極小化」之總體原則,並徵詢業者意見擬定談判策略及攻守立場,優先爭取我業者欲開拓大陸市場之產業,例如電子商務、資訊服務業、文創產業、金融服務業及運輸服務業,為我業者創造利益;同時循序漸進開放陸資來臺投資,設立限制陸資持股比例且不具控制力等條件,減少對我國內市場的衝擊。
(三)近年臺灣服務業發展遭遇困境,惟原因並非產業缺乏競爭力,而是缺乏市場,以致難以擴大經濟規模,要突破困境則仰賴服務業輸出,透過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的簽署,協助業者開拓廣大的大陸市場,未來更有機會前進其他國家市場,成為具國際規模的跨國企業,帶動臺灣經濟成長動能。
A:
(一)ECFA或服務貿易協議並無規定過渡期,2020年不會全面開放市場。
(二)依協議第4條規定,雙方原則上給予彼此國民待遇及最惠國待遇,但考量兩岸特殊情形,這部分不適用於雙方現有之不符措施及其修改,但雙方亦約定不可新增更多限制,以及必須逐步減少、消除這些不符措施,惟減少、消除此等不符措施並未設有時程表。
A:
一、服務業的特質和人密切相關,並非規模大就有競爭優勢:服務業與貨品買賣有很大的不同;在貨品買賣中,消費者不需要知道製造者是誰,只看價格與品質,但服務的提供,除了價格及品質外,更因為提供的業者和消費者往往需要面對面交易,所以「誰」來提供也很重要。因此對於服務業而言,並非規模大就有競爭優勢,能否符合消費者的品味及需要,更重要的是能否取得消費者的信任與信心,才是關鍵。也因此,大企業與與小業者,常有明顯的市場區隔,所以會有連鎖的麥當勞和曼都髮廊,也會有隱身巷弄的在地小吃與家庭理髮,彼此互補,各有優勢。
二、企業能否發展不在大或小,而在有無競爭力:過去臺商不論是製造業的頂新食品,或是服務業的85度C,原先在臺灣都不是大品牌,而是到了大陸這個廣大的市場發展後,成長成為大企業的。可見得企業能否發展不在規模的大或小,而在於有無競爭力。不可否認,大型企業有其在資金、人才上的優勢,但由於服務業更講究質感、創新與貼心,小型企業一樣有貼近消費者、量身定做的優勢。臺灣的大企業前進大陸市場,不見得就比中小企業來得有競爭力。同理,大陸的大企業來臺投資,也不見得就一定贏得過臺灣在地的中小企業。
三、臺灣服務業發展較早,競爭較激烈,相對大陸業者應較有競爭力與調適力:臺灣服務業發展較早,占GDP規模已達7成,市場競爭激烈。而大陸即使到了本(2013)年第1季,也只達到47.8%,市場還有相當成長空間,而且加上許多保護性的限制,其業者多半欠缺競爭的考驗。故儘管我方的業者資本額等規模或許不如陸方業者,但在服務技術及態度等方面應較大陸業者有競爭力及調適能力。
四、服貿協議降低大陸市場對我廠商之進入門檻,對我中小企業有利:本協議我方爭取到陸方降低資本額門檻、合併承認我業者在臺業績、縮短或取消我人員在大陸停留之最短期限等多項承諾,均可降低大陸市場對我廠商之進入門檻,有利我中小企業至大陸發展,並非僅對大企業有利。例如本次服務貿易協議中,陸方承諾:(1)臺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的建設工程設計企業中,出任主要技術人員且持有臺灣方面身分證明文件的自然人,不受每人每年在大陸累計居住時間應當不少於6個月的限制;(2)計算機系統集成企業資質認定的業績包括企業在兩岸的業績;(3)旅行社方面取消年旅遊經營門檻限制。這些服貿協議爭取到的優惠待遇。假設沒有這些優惠,反而是資金雄厚、人力調度充裕、業績豐富的大型企業,比較容易取得市場進入的資格;有了這些開放,則更有利於我中小企業進入大陸市場。
五、政府持續輔導中小企業拓展海外市場,服貿協議未來實施後仍將持續辦理:中小企業一向是臺灣產業發展的中堅力量,但隨著經濟成長日漸成熟,以及少子化的發展,臺灣內需市場的成長動能受到限制,要讓眾多的中小企業有持續發展的空間,我們的企業非走出去不可。有鑒於此,政府正持續輔導中小企業拓展海外市場,例如經濟部國貿局的出口拓銷方案,已開始包括輔導我國服務業者至海外發展的計畫,協助我業者在更廣闊的世界市場中尋求發展。未來服貿協議生效後,政府將持續協助中小企業拓展大陸的廣大市場。
三、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對經濟部業管產業之影響相關議題
A:
(一)電子商務:我方爭取到在福建可設立經營性電子商務網站持股比例可達55%,服務範圍可及於全大陸,此項開放承諾超越陸港CEPA,為大陸對外開放最大幅度者,有利我網購平臺業者在大陸經營,透過此一平臺,可讓我中小企業之產品無需在大陸設立據點,即可在大陸市場銷售,帶來發展空間。
(二)資訊服務:我方爭取到放寬認定我電腦服務業者資質,僅需學歷及從業經歷即可評定資格,在臺灣的業績也可計入評定資質之條件,降低我業者市場進入門檻。
(三)線上遊戲:陸方承諾對臺灣研發的線上遊戲產品進行內容審查的工作時限為2個月,有助我業者爭取市場先機,解決因產品審查時間冗長而被大陸業者模仿的問題。
(四)展覽服務:我方爭取到獨資經營展覽公司,並授權江蘇等部分省市審批展覽許可,以及可以不在大陸設立據點的方式在上海等部分省市舉辦展覽,有利我展覽業者在大陸布局。
(五)文創產業:
1. 電影片後製及沖印:我方爭取到大陸電影片及合拍片在臺灣進行後期製作及沖印作業,大陸每年生產約800部電影,開放後有助於建立臺灣電影後製產業之環境及人才養成,擴大我電影後製的市場規模。
2. 圖書進口:陸方承諾簡化臺灣圖書進口審批程序,建立臺灣圖書進口綠色通道,將更有助於臺灣圖書出口大陸市場之銷售。
3. 演出場所經營:我方爭取到在大陸設立由我方控股或占主導地位的合資、合作音樂廳、劇場等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將有助臺灣表演藝術經營者與團隊赴大陸深耕開拓市場。
(六)旅行社及旅遊服務:我方爭取到在大陸投資設立旅行社的條件比照國民待遇,降低市場進入的門檻,有助臺灣的旅行社赴大陸設點,為前進大陸市場跨出第一步。
(七)海運服務:陸方開放我試點獨資經營港口裝卸貨櫃場服務,設立條件比照國民待遇,有助我海運業者布局大陸港口,進一步帶動貿易成長。
(八)金融服務:我方爭取到支持臺灣保險業者經營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臺灣的銀行可申請在大陸設立村鎮銀行、經營人民幣業務的服務對象包括從第三地投資的臺商;放寬臺資證券公司的合資持股比例等,都是我方金融業者的重點訴求,有助我金融業者開拓大陸市場。
A:
(一)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僅開放陸資投資印刷業,且限投資臺灣現有事業,陸資投資總股權比例不超過50%。陸資投資臺灣現有事業,如臺灣現有事業之營業項目包括圖書、雜誌出版發行等行業,該申請案將不會被核准。
(二)為避免陸資投資印刷業卻兼營圖書、雜誌出版發行等行業,本部除將於核准函中以附條件的許可方式,明定該投資事業不得經營兼營圖書、雜誌出版發行等行業。另若已核准投資之事業,本部將會同相關機關進行定期訪視與查核:瞭解投資事業是否正常營運、資本額是否確實到位、所營事業與實際營運內容是否相符,日後若逕行兼營圖書、雜誌出版發行等行業,已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簡稱兩岸條例)等相關規定,本部將依兩岸條例之規定,予以裁罰,並命其撤回投資。
A:
(一)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明文規定世界貿易組織(WTO)「關於自然人移動的附件」適用本協議,也就是本協議不適用於雙方有關就業、移民或永久性居留權的措施,不涉及開放勞動就業市場。亦即,陸資來臺投資美容美髮或洗衣業,必須雇用本地勞工為技師,可提供國內從業人員更好的就業機會,因此對就業市場影響應為正面。
(二)98年6月30日政府開放陸資來臺投資,已訂定相關配套措施,其中有關人員進出部分,主要係參照外人來臺投資訂定相關規定,以投資金額及營業額核定來臺人數,並進行後續管理,說明如下:
1. 陸資投資事業其投資金額達20萬美元以上,可申請2人來臺進行經營管理,投資金額每增加50萬美元,得申請增加1人,最多不能超過7人。
2. 倘該投資事業如需申請主管或技術人員(白領)來臺,其營業額須達到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主管或技術人員須符合一定之資格條件(具學士或碩士學位2年以上工作經驗,或具有專業技術持有證明文件,並具5年相關工作經驗)。且已實行投資金額30萬美元以上,得申請1人,每增加50萬美元以上得申請增加1人,最多不得超過7人。
3. 有關後續管理部分,本部會同移民署定期或不定期針對陸資投資事業在臺之陸籍負責人、 經理人、主管或技術人員進行訪視,查核是否如實經營經核准許可之營業項目,以及是否從事影響國家安全、公共利益或假藉名義來臺工作等不法活動。如發現有前述情事,將依兩岸條例予以裁罰並撤銷其投資,並將相關人員遣返出境。
(三)截至102年5月底止,本部核准陸資投資事業之主管或技術人員來臺,僅約216人,而依據勞委會勞工保險局提供的資料顯示,截至101年底止,陸資投資事業雇用我國員工人數達6771人。顯示陸資企業如同在臺的其他外資企業,除指派少數高階管理階層人員來臺外,大多數員工仍在臺灣僱用我國人士,創造我國就業機會。
(四)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中市場開放承諾表模式四(自然人移動)的內容,係依據現行我對於陸資來臺投資人員進出的規定,所以不涉及大陸勞工來臺,也沒有擴大開放人員的進出。
A:
(一)陸方實際上已對我開放美容美髮業及洗衣業,查我方相關業者如象王洗衣也確實在大陸從事該行業,倘要求陸方將該2項行業納入承諾表,只是反映大陸開放現狀,對我方無實質效益,故在通盤考量協議整體效益後,未要求陸方納入承諾。
(二)有關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有關開放洗衣業來臺投資,經濟部商業司於協商期間曾洽詢洗衣公會意見瞭解,洗衣產業在臺灣市場正在萎縮中,加上經濟不景氣,業者面對劇烈競爭,目前除大型洗衣工廠有固定飯店客戶則經營得還不錯,其餘都面臨生存的壓力;而傳統洗衣店家具處理細緻及服務品質好等優勢,因此兩者可說各擅勝場。本次開放大陸洗衣業來臺投資主要對承包大飯店、餐廳的洗衣業者可能造成衝擊,對於以服務為主取決於有老顧客支持人的家庭洗衣店影響不大。
(三)有關大陸勞工方面,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明文規定世界貿易組織(WTO)「關於自然人移動的附件」適用本協議,也就是本協議不適用於雙方有關就業、移民或永久性居留權的措施,不涉及開放勞動就業市場。亦即,陸資來臺投資洗衣業,必須雇用本地勞工為技師,可提供國內從業人員更好的就業機會,因此對就業市場影響應為正面。
(四)有關後續管理部分,經濟部將會同移民署定期或不定期針對陸資投資事業在臺之陸籍負責人、 經理人、主管或技術人員進行訪視,查核是否如實經營經核准許可之營業項目,以及是否從事影響國家安全、公共利益或假藉名義來臺工作等不法活動。如發現有前述情事,將依兩岸條例予以裁罰並撤銷其投資,並將相關人員遣返出境。
(五)有關市場開拓方面,創新、精緻服務是臺商的利器,例如台商象王洗衣,以創新觀念成為同業望塵莫及的龍頭,在大陸已展店近800店,「洗不掉,找象王!」這句廣告詞在大陸可說是家喻戶曉。未來,業者如需升級轉型以精緻化取勝,經濟部「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將可提供經營技術、人才培訓、貸款等輔導,並協助朝國際化發展。
A:
(一)98年6月30日雖已開放陸資投資書籍、雜誌、報紙的批發及零售業,惟考量其可能會對國內相關產業產生影響,目前係依據文化部的建議,於核准函中明文排除陸資經營書籍、雜誌、報紙的批發及零售業。截至目前為止,並無核准陸資投資書籍、雜誌、報紙的批發及零售業的案例。
(二)98年6月30日僅開放陸資來臺投資中藥批發業,並未開放中藥零售業,此次服務貿易協議市場開放承諾表也沒有開放中藥零售業,另依據經濟部投審會的統計,陸資開放已近4年,陸資來臺投資中藥批發業僅2家,投資金額為新臺幣4,710萬元,目前也只有1家資金到位(約新臺幣210萬元),其對臺灣的中藥批發市場並沒有造成任何影響。倘陸資來臺投資發生壟斷現象,經濟部將會同公平會依「公平交易法」及「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8條第2項規定處理。
A:
(一)陸方已於ECFA早收清單開放我獨資,惟我業者在大陸市場仍面臨資質認定困難的問題,在大陸經營系統集成(SI)業者,均須申請資質認定。而大陸的資質認定分4級,其中第1級為最高級,倘申請第1級認定,資本額須達約新臺幣2.5億,且近3年在大陸SI業績(臺灣多年業績不被認定)須達約新臺幣25億以上,故門檻相當高。因臺灣業者赴陸發展初期不可能一次投資如此多資金,故赴陸發展相當受限制。此外,在人員資質方面,大陸對於第1級資質認定之項目經理人要求須達30人以上,高級項目經理達10人,且均需通過當地考試認證通過,臺灣業者須赴陸考照面臨相當大困難。
(二)陸方承諾之效益:服務貿易協議已為業者爭取業績可納入臺灣及大陸的業績,人員部分爭取可以臺灣學經歷轉換大陸認證,對進入大陸市場有相當大幫助。
(三)開放之預期影響:目前國內資訊服務家數約6,600餘家,資本規模在500萬者以下約佔70%,其中多數業者面臨籌資不易之困難,引進陸資對我國產業有增加投資效果,對業者基本上有利。
(四)政府後續協助措施:協助業者拓展海外市場,擴大市場版圖。例如協助我國資訊服務業者組成合資公司,擴大海外行銷通路、透過推動臺日產業合作,協助業者藉由合作開發大型系統整合案、日本商用軟體亞太在地化研發及臺日軟體產品整合等方式,提升市場及業務分析、經營評估之領域知識顧問能量。
Q27:我方開放多項商業服務(包括自用小客車租賃、其他機器與設備租賃、廣告服務、市場研究、管理顧問、設備維修、建築物清潔、攝影、包裝、複製、翻譯及傳譯、郵寄名單編輯服務),是否衝擊我國內產業?政府有無後續協助措施?
A:
(一)小客車租賃、其他機器與設備租賃服務業:此為現行陸資開放項目,迄今並無投資案例。事實上,我方產業發展成熟(小客車租賃約425家業者),市場供需己呈穩定狀態,陸商來台將面對強烈競爭,原則上,我方業者受影響有限。
(二)廣告服務業:此業別原已開放陸資來臺經營非屬從事廣告代理或報紙、期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廣告之設計、繪製、模塑、選擇場所及裝置等廣告業,迄今無投資案例,本次進一步開放一般廣告業。事實上,廣告商品要有說服力,必須有獨特的精緻文化與人文素養,且需擁有說故事能力、消費者洞察感染力,如此,廣告效果、品質及創意能量才能略勝一籌。鑒於臺灣廣告實力達成熟階段,臺灣相對陸方具有差異化利基及競爭優勢,預期陸資來臺不致於對我方產業造成太大威脅。
(三)市場研究服務業:此係新增開放項目,主要影響包括:
1. 我國相關業者約31家,預期服務貿易協議簽署後,欲赴臺投資的大陸業者增加,業者為獲取商情,市場研究需求量將相對增加。
2. 臺灣市調市場發展較早,環境亦較完備,我方業者之市場調查研究相關專業能力較相對優於大陸,藉此次大陸對我開放契機,有利於業務拓展。
(四)管理顧問服務業:屬本次新增開放業別,我國管理顧問業者輔導工具與服務較為成熟,對台灣企業掌握程度高,搭配相關政府政策資源,短期內對國內輔導市場應無影響,預期開放陸資業者來台有助刺激市場良性競爭,提高產業整體競爭力與服務品質。
(五)設備維修服務業:此為現行陸資已開放項目,開放迄今對我方暫無影響。
(六)建築物清潔服務業:此為現行陸資已開放項目。我國清潔服務業市場正積極成長中,市場呈大型化及客製化家事服務方向發展,開放陸資來台可能刺激市場競爭,且因本協議不涉及勞動市場進入之問題,從業人員之就業機會有可能因而增加。另一方面,大陸開放台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獨資企業,提供建築物清潔服務,對以中小型業者為主之我方業者,不失為一個發展契機。
(七)攝影服務業:此為現行陸資已開放項目。目前我國攝影業101年營業額預估不到100億元,從業人口20餘萬人,我方對此項服務業發展較陸方為早,技術較為純熟,但因內需市場不足且下滑,在我方市場發展受限,未來兩岸相互開放市場後,有助此項產業拓展經營規模,提升成長動態。
(八)包裝服務業:此係新增開放項目。臺灣業者包裝技術專業能力、產業知識、從業人員的勤奮特質皆優於大陸廠商,且包裝服務業跟廠商的契合度必須很強,對產業的習性要非常熟悉,臺灣既有市場不容易被外來廠所取代。
(九)複製服務業:此為現行陸資已開放項目。由於複合印表機發達及無紙化發展,致複製服務規模萎縮,未具市場發展性,預期陸方投入臺灣市場意願不高。臺灣複製服務業具有客製化及客戶信任度之優勢,若進入大陸市場,可藉由服務業科技化之方式提供大陸市場更完整之服務。
(九)翻譯及傳譯服務業:此為現行陸資已開放項目。翻譯及傳譯服務本來就已經跨越國界,行之多年,我方業者與大陸業者早有合作交流(例如延攬當地翻譯師等),開放市場可促進兩岸業者更緊密的合作,對我方並無影響。
(十)郵寄名單編輯服務:此係新增開放項目。我國個人資料保護工作嚴謹,蒐集臺灣廠商名單及地址,須經合法程序及政府公開資訊系統中取得,陸資業者於提供服務時仍需遵守我國有關個人資料保護之規定,以保障消費者個人資料安全,並與台灣業者良性競爭,刺激服務創新與效能。
(十一)政府後續協助措施:經濟部於101~104年度辦理連鎖加盟總部躍升計畫,可協助願接受輔導,具潛力之商業服務業者之企業發展總部化及國際化,協助改善經營體質及市場競爭力。輔導重點項目包括:總部輔導、協助資金融通、產業情報研究、通路品牌行銷及海外多元拓展。
A:
(一)我方原已開放陸資可來臺提供車輛、機械、電機、電子產品及環境檢測服務,本次進一步增加化工、度量衡及酒類檢測業務。開放陸資檢測服務業來臺,國內檢測分析人才需求將增加,提供國內相關技術人才之就業機會,國內業者透過與陸資檢測公司合作,有助於爭取輸出大陸產品在臺完成檢測,降低我製造業者符合性評鑑成本。
(二)陸方開放承諾明確列出我業者赴大陸設立檢測機構可以經營的業務範圍,包含提供內外銷及當地檢測服務,並在參與大陸強制性CCC及自願性驗證檢測活動時,可以享有與大陸檢測機構同等的待遇,提供我業者更明確的保障。
A:有關檢測服務業,雙方約定允許雙方的檢測驗證機關可以展開數據(結果)的接受合作,具體合作安排另行商定。
A:
(一)此為現行陸資已開放項目。因近年相關開發法令與開發成本增加影響,陸域非油氣部份市場有萎縮趨勢,陸域之油氣礦場開發亦以苗栗地區為主;海域油氣礦場部份,台灣中油公司近年積極勘查南海潛在油氣資源,並尋求國際合作機會。
(二)我方礦業部門市場規模有限,取得礦業權者基於成本與地域熟悉度考量,多仰賴本地業者提供附帶於礦業之服務(例如礦場準備工作);海域部份我方業者並無承作能力,爰對陸方開放對國內產業應無影響。
A:ECFA服務貿易協議礦業部門開放項目之一,係附帶於礦業之服務業,服務範圍限礦場開採前之表土清除與準備作業;另該協議排除藍領勞工,不涉及開放中國大陸勞工來臺,對本地就業並無影響。
A:ECFA服務貿易協議礦業部門開放項目之二,與科學技術有關之顧問服務業(限地質礦物及其他科學勘察服務),係有關地下資源之土壤樣本研析,地下調查所蒐集資料之結果分析及礦物開採之建議等顧問服務,惟未開放上開以地球物理方式所從事之地下調查服務。
A:
(一)市場現況:我國數位遊戲業產值約新台幣436億元,近三年成長率為18.84%。業者家數約300家,從業人口約3萬人;大陸數位遊戲業產值約新台幣2,141億元,近三年成長率為40.1%,業者家數約5,000家,從業人口約15萬人。
(二)我方開放之影響:我方承諾開放範圍僅限於製作與研發,尚未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台灣出版或營運,藉此承諾開放可達到入境掌控,後續亦將強化與落實國內相關法規與規範,如:兒少法、遊戲分級制度、及智慧財產保護法,以有效掌控大陸數位產品品質。
(三)陸方承諾之效益:境外網路遊戲產品進口大陸,須向新聞出版總署取得進口網路遊戲版號。對進口台灣研發的網路遊戲產品進行內容審查(包括專家審查)的工作時限為2個月,相較國外競爭產品,縮短國內數位產品審批,將提升我國遊戲業於大陸市場上市的時機與競爭力。
A:大陸的網路管理體制和我方不同,從境外要連結到大陸的網路內容原則上均須經過陸方政府核准,目前確實有我方政府網站,.org.tw及部分有新聞消息、社群等服務的入口網站均被遮擋之情形。此節,經濟部已透過雙方相關管道與陸方溝通,提供被屏蔽的網站名單,請陸方處理我方關切。
四、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其他部會業管產業之影響相關議題
A:有關交通部主管之「計程車客運業」及「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等二項業別,均屬公路法規定須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之特許經營行業,現行法令並未開放外國人及陸資來臺投資,且本次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簽署之項目亦未納入計程車相關行業,政府亦無任何開放計程車相關行業之構想或措施。
A:
(一)在服務貿易協議協商過程,倘遇已開放陸資投資項目,本於陸資開放不倒退的原則,即納入我方市場開放承諾。
(二)有關小客車租賃,政府已於98年6月30日開放陸資,開放4年來並無任何投資案例。在協商兩岸服務貿易協議過程,此業別僅是列入現狀,並未新增開放。
(三)至於是否開放承認大陸駕照,交通部已研議多項配套方案,未來可向陸方提議。
A:
(一)依我國出版產業調查報告顯示,臺灣圖書出口大陸金額占臺灣圖書出口至全世界之金額比,已由97年的3.8%,提高至99年的6.2%(金額約新臺幣1億1,700萬元)。
(二)考量目前臺灣出口圖書至大陸審核程序約需1個月以上,協商時我方曾向陸方要求開放成立出版社、書號、刊號,以及臺灣的出版品不須另外審查。惟陸方表示,其出版業仍禁止外商投資,而出版品審查機制係適用於所有外國出版品,不僅限於臺灣。另原盼大陸可成立單一平臺來審理臺灣進口書籍,惟陸方表示其目前有40多家圖書進口業者,倘要整合有其困難,但陸方承諾「簡化臺灣圖書進口審批程序,建立臺灣圖書進口綠色通道」,即我圖書可享有快速便利通道進入大陸市場,有助於臺灣圖書出口大陸之市場銷售。
A:
(一)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有關批發、零售、經銷、倉儲等 4 種與物流有關的服務業承諾,其中批發與零售業已於 98 年6月即開放陸資來臺投資,截至目前共有 76 件與農產品有關的投資案,未對我農業產銷體系有負面影響之情形。陸資來臺投資物流相關行業,與其他外資相同,將為臺灣農產品提供更多元的運銷服務,有助於我農產品的儲藏與銷售,對臺灣優質農產品外銷也將有所幫助。
(二)開放外資來臺投資零售與經銷業,包括大型賣場與連鎖超商等,將使農產運銷通路更加多元化。例如開放陸資投資批發業,陸資公司可申請成為農產品批發市場的承銷商或零批商,但不能投資農產品批發市場。由於我國各種農漁產品透過批發市場交易比例極高,拍賣制度相當公開透明,陸資公司到批發市場批貨,不可能壟斷我們農產品批發交易之情形。
(三)至於開放大陸投資倉儲業是否導致干預臺灣農產品市場與價格一節,由於兩岸服貿協議仍有陸資投資倉儲業持股比例不得過半的限制,不會有控制我方倉儲業之情形;再者既有之公平交易法等相關機制,不會讓業者藉由囤積來操控市場價格。而投資設立越多的冷凍冷藏倉庫,將使得農產品盛產期的產銷調節更加容易,反而對農民越有利。
(四)依據兩岸服貿協議,大陸亦針對物流行業相關限制有所鬆綁。我方許多縣市政府近年來已積極組團赴陸促銷臺灣優質農產品,可利用本次兩岸簽署服貿協議之機會,規劃在大陸設點加強促銷,有利於臺灣更多優質農漁產品銷往大陸。
(五)本次服貿協議並未涉及大陸農產品進口問題,亦無開放大陸藍領勞工來臺工作;陸資來臺投資物流服務業,將對臺灣農產運銷有所幫助,政府亦會加強監控與管理,不會有陸資操控我農產品市場之情形。
A:
(一)本次服務貿易協議雙方開放「運動場館業」,未來雙方業者可互設商業據點,由於我國對健身中心和游泳池之消費者保護法規相對完善,可在保障國內消費市場品質的前提下,為業者提供進軍大陸的機會。
(二)本次服貿協議係開放陸方來臺投資運動場館業,不涉及雙方有關就業、移民或永久性居留權的措施,也不涉及對大陸勞工開放的問題。有關陸方人員進出,是以投資金額及營業額核定來臺人數,且來臺人士僅限於管理階層,不會出現大陸籍教練來臺,搶走國內健身中心教練飯碗的問題。
(三)此外,本次開放內容係運動場館業的營運,並非開放陸資來臺興建運動場館。不會有開放陸資來臺,勢必蓋出更新、更大的運動場館,以低價方式搶客,對現行市場造成衝擊的問題。另國內對消費市場已訂有相當周延之法規,加上我方人民消費保護意識高漲,對陸方企業較不具吸引力。相較之下,陸方市場及經濟規模皆大於我方,且人民健康意識抬頭,運動消費市場大有可為。就運動場館業而言,本次服貿協議係以對等條件開放,兼以我方業務服務水準高於陸方,相信能為我國業者進軍大陸創造機會。
五、開放陸資來臺投資相關議題
A:
(一)我方開放承諾中屬已開放陸資項目者,過去幾年來並未對我業者造成衝擊。
(二)本協議及我國內法均對不公平競爭(獨佔、聯合壟斷)有規範。且現行法規規定陸資來臺投資有對經濟、社會、文化上敏感或影響國家安全者,可不允許其投資,投資後有違反規定者,可要求撤資。
A:依據調查,自開放陸資來臺投資以來,已產生正面且具體之效果,包括:
(一)創造就業機會:截至101年12月底,陸資來臺投資事業已僱用臺灣員工人數計6,771人。
(二)增加國庫稅收:陸資來臺投資事業100年繳交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營業稅分別為新臺幣2.5億元及新臺幣1.99億元。
(三)促進對外貿易:陸資來臺投資事業101年之進出口金額為新臺幣87.55億元,如:大陸中鋼集團在臺投資中國金貿有限公司,從事鋼鐵需求原物料批發業務,供應臺灣中鋼、燁聯集團、長榮鋼鐵、華新麗華四大鋼鐵廠使用,並協助採購國內鋼鐵廠商產品銷往大陸以外的全球地區。
A:
(一)採事前許可制: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須事先取得經濟部許可後,始得來臺設立子公司、分公司、獨資或合夥事業。另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亦須事先取得經濟部許可後,始得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設立辦事處逕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許可)。
(二)可採直接投資或間接投資:大陸地區的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除直接來臺投資外,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第三地區公司股份或出資額逾30%,或對該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能力,則該第三地區公司亦視為陸資投資人,適用陸資管理規定,須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辦理。
(三)證券投資超過一定比率視同直接投資:大陸企業投資臺灣的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的股票,如果單次或累計投資股份在10%以上者,視為直接投資,須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辦理。
(四)訂定防禦條款:針對陸資投資申請案,均對投資人相關的背景進行事前查核,投資人如為大陸地區軍方投資或具有軍事目的之企業者,主管機關將限制其來臺投資。此外,陸資來臺投資在經濟上具有獨占、寡占或壟斷性地位,或在政治、社會、文化上具有敏感性或影響國家安全,或對國內經濟發展或金融穩定有不利影響者,主管機關得禁止其投資。
(五)事後管理機制:
1. 依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以下簡稱許可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8,000萬元以上之陸資投資事業,應於每屆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檢具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併同股東名簿,報主管機關備查。
2. 依據許可辦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主管機關為查驗前項資料,或掌握陸資投資事業之經營活動,必要時,得派員前往調查,陸資投資事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以上資料是由經濟部提供》 |
關於我自己
- All Life is Problem Solving
- 喜歡綠燈俠的誓言 很棒 也很有感 當然我沒那麼偉大 那只是個夢想吧~~ 投資理財不了解的實在太多,自覺能力有限,藉此部落格作一些思考與思想體系省思與紀錄 喜爬山騎車看書影集,企業與產業深厚's 獲利品質與勤勉正直's經理人是企業核心,價格與價值有關(符合價值投資的少,知識學習的少,預測與雜訊不少,很多人忙這些無聊事~純企業永續經營現金流才是重點)
2014年3月21日 星期五
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問答集 ( 轉載自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覺得執政國民黨要針對 媒體的疑慮提出更多說明;學生可能被誤導 坦白講有些教授也知識不太淵博深厚 跟您我差不多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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