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力驅離學生 法界多批執法過當
2014年03月24日17:33
太陽花學運學生昨攻佔行政院,今晨遭警方強制驅離,引發流血事件,超過百人受傷就醫。學生強力譴責警方武力鎮壓違反比例原則,但法界看法不一,有人認為執法過當,也有人認為「只要有強制力介入,就有可能造成傷害,但仍需視當時情境判斷警方是否刻意毆打學生。」
律師蔡明哲認為,據報載,學生並無攻擊性武器,警方在驅離過程中,除了強制的水柱沖擊外,以警棍或盾牌毆打學生身體或頭部造成流血衝突事件,已經過當。
律師簡翊玹也質疑,警方的武力鎮壓行動,已經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有違法執勤之嫌。「法律規定警察依法執行公務時,一定要穿制服,但是昨晚出動的鎮暴警察,衣服上幾乎都沒有警徽、編號等足以讓民眾識別警察身分的標記,這是很有問題的,「誰知道你們是誰?是哪裡派來的?」
簡翊玹指出,武裝驅離行動中,很多學生只是坐在地上,並無激烈抗爭動作,卻被鎮暴警察直接脫去踹打,她不解「如果只是要驅離,用抬的、用趕的都可以,為何要把手無寸鐵的學生打到頭破血流?」這樣明顯是執法過當。
律師謝以涵指出,從網友上傳的警方驅離相關影片可發現,在學生並未主動挑釁、襲警情況下,竟然有警察衝上去以警棍朝學生頭部等重要部位痛毆;另有警察在整排列隊以盾牌防禦時,突然伸出盾牌朝席地而坐的學生敲擊,這些行為都嚴重違反比例原則。因為警方最終目的只是要讓在場學生離開行政院,大可以逐一抬人方式將學生架離,或以較溫和力度之水柱驅離,用警棍毆打學生頭部或以盾牌敲擊,顯然更難達到目的,只會造成反效果。
謝以涵認為,因各家媒體都有拍到警方上述違法行為,因此受傷的學生可依其被攻擊部位分別提出傷害、重傷害、殺人未遂等刑事告訴,若成立,施暴警察將被依《刑法》第134條加重其刑,此外受傷學生亦可向施暴警察提起民事求償,並可提起國家賠償。
曾任檢察官的律師林俊峰說:「警察也是無可奈何的,行政院還得開工,如果不驅離恐怕場面會失控」,但他並不苟同警察使用暴力,「若學生並沒有打警察,而警察故意亂棒毆打學生,可能會構成利用職務傷害罪。」
另一名律師廖元祥也譴責警方暴行,他指出即便行政院遭占領,「但當時是深夜,驅離是否有急迫性?」他認為警方應很了解執法的分際拿捏,應可抬離或驅趕學生,而非使用暴力。廖元祥呼籲被毆打的學生可以向媒體或有拍攝到現場狀況的民眾調錄影畫面,還原真相。
不過也有法官認為,比例原則重點在於適當性、必要性及衡平性,因此我們可能要理解一個前提,這件事情起因是「學生衝進行政院」,才會遭「驅離」,而只要是執行公權力,就具有某程度的強制性。如果換成是一般刑事案件逮捕現行犯,我們會因為被告在逮捕過程中流血,就說警察不對?如果要求警察只能輕聲細語:「同學們、快快離開!」那就不叫強制力了。不過,如果警察不分青紅皂白亂棒打學生,當然有執法過當之嫌。
另名法官認為,行政院可不可以容許任何人衝進去?如果不行,這些人就是現行犯,在此前提下,警員依法逮捕,有何不對?我們只是因為他們是「學生」,所以認為警員不能強力鎮壓,但這樣的手段,只要不是刻意傷害學生,而是以維持秩序為主要目的,客觀上也足以達到驅離學生的目的,不能任意說警察違法,否則無異是再一次默許學生霸佔行政院,這樣下去,將沒完沒了。(郭芷余、王吟芳、吳珮如/連線報導)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politics/20140324/366235/applesearch/%E6%AD%A6%E5%8A%9B%E9%A9%85%E9%9B%A2%E5%AD%B8%E7%94%9F%E3%80%80%E6%B3%95%E7%95%8C%E5%A4%9A%E6%89%B9%E5%9F%B7%E6%B3%95%E9%81%8E%E7%95%B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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