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案三讀過關 監聽禁止「一案吃到飽」
中時電子報作者: 唐筱恬╱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4年1月15日 上午5:30.
中國時報【唐筱恬╱台北報導】
因馬王政爭而引發檢討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正案,昨天在法務部、刑警局強烈尋求翻案的情況下,仍然三讀通過。未來一張監聽票只能監聽一人,如果監聽發現「案外案」也不具證據力;且檢方調閱通聯紀錄需經法官核准,除非是涉及強盜、擄人勒贖、毒品等10年以上重刑的罪,才可以不受限制。
調閱通聯需法官核准
《通保法》修正案自立法院司委會初審時,就遭法務部大反彈。前天朝野歷經馬拉松式協商,好不容易凝聚出共識版。但法務部、刑警局直到昨天上午協商時,仍不放棄轉圜的可能,甚至拿出「翻案版」,提議賄選、貪汙案件,得不經法官核准就可調閱通聯紀錄。此舉引發參與協商的綠營立委暴怒,痛罵法務部「頑強抵抗」,企圖撕毀協商,揚言祭出更嚴苛的條文限縮檢察官權力。
國民黨大黨鞭林鴻池也看不下去,要求法務部仍應遵守朝野協商共識,否則破壞朝野氣氛,拖累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最後朝野各自退讓,檢察官調閱通聯紀錄採「法官保留原則」部分,顧及偵查急迫性,僅有強盜、殺人、毒品、走私、人口販賣,或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等案,不在此限。
一張票只能監聽一人
這次修法通過最重要的條文為,有鑑於特偵組僅以一個「特他字第61號」,偵辦前高院法官貪瀆案,卻不斷擴線監聽到民進黨總召柯建銘、檢察官林秀濤兩人,遭外界詬病「一案吃到飽」、「肉粽串式監聽」,因此修法強調一張監聽票只能監聽一人。如果遇到組織型犯罪、一案有多名共犯時,也必須依法聲請數張監聽票。
發現案外案無證據力
至於檢察官監聽發現「案外案」,到底有無證據能力?在司法實務上向來沒有統一解釋。修正條文首次明文規定,監聽時取得另案刑事證據,不具有證據力。但如果在發現7天內向法院聲請,補開監聽票,經法官認定與原本監聽的案子有關聯性,仍然具有證據力。
由於檢察總長黃世銘召開記者會公布立法院長王金平通聯資料,引發各界撻伐。修法更祭出「黃世銘條款」,現任或卸任公務員將監聽資料挪作他用,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法官或檢察官若有違法,應移送評鑑。
http://news.chinatimes.com/focus/11050105/112014011500075.html
當省主席被盯 卸任不放過 批特務治國 林光華自爆遭監聽5年
2014-01-15 02:46
中國時報
【曾雩、王正寧/台北報導】
曾任新竹縣長的民進黨大老林光華(見左圖,王遠茂攝)昨天揭露,去年12月收到高等法院寄出的「通訊監察結束通知書」,才發現自己從民國94年起到99年止,連續被監聽長達5年。就連95年從台灣省主席一職卸任後,當初以省政府名義申請的手機,仍然持續以《國家情報工作法》的案由遭到監聽。他痛批,這根本是特務治國。
案由:國家情報工作法
監聽結束3年才收到通知,案由竟然是《國家情報工作法》,林光華激動地表示,「我是匪諜嗎?難道要扣我一個叛國重罪嗎?」他還說,連一位84歲的牌友,平常只約打牌和吃飯,居然也被掛線,「連朋友也遭監聽,這種亂整的作法,我無法接受!」
「《國家情報工作法》是用來抓匪諜的,難道認為林縣長是匪諜?」民進黨立委陳其邁於記者會中指出,依據通保法第15條,監聽結束後應該立即通知受監察人,這次卻拖了整整3年。
隔3年才收到結束通知
「非要等九月政爭後爆發濫權監聽疑雲,特偵組才要把舊的監聽案一次清倉嗎?」陳其邁認為,林光華遭監聽期間擔任民進黨重要公職,與監聽立法院長王金平及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的狀況類似,特偵組絕對需要出面說明清楚監聽的案由與時間,不能僅以《國家情報工作法》7個字就含混過關。
民進黨立委李俊俋則表示,台灣從2008年至2012年間,監聽案件高達1萬5千多件,等於平均每440位國民當中,就有1位受到監聽;反觀美國有3億人口,監聽案件卻只有2萬7千多件,「這絕對是特偵組濫權的表現。」李俊俋也說,修改《法院組織法》63條之1,廢除特偵組是全國的共識,呼籲國民黨立委不要繼續護航。
特偵:案件移竹檢偵辦
對於濫權監聽的指控,特偵組不願多回應,僅透過發言人林豐文簡單表示,關於林光華所涉及的案件,已經在去年7月13日交由新竹地檢署偵辦。由於目前尚未結案,所以不方便說明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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