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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30日 星期三

佔領捷運有罪?!律師沈伯洋:北市府又超越刑法(以法論法 似乎是沒有問題啊? 相約與佔領 應僅是形容 就像暴民與暴警 要舉證的 佔領有強制之意圖 可是強制捷運車廂或民眾嗎??不便又如何認定與舉證呢??)

佔領捷運有罪?! 律師沈伯洋:北市府又超越刑法

2014年 04月 30日  16:52

記者葉志堅/台北報導

對於有網友在臉書、PTT號召一人一票佔領台北捷運活動,台北市政府和台北市警局及台北捷運公司都在今(30)日聲明表示,相關倡議及轉載相關訊息者,已經涉犯《刑法》公共危險罪,最重可處5年有期徒刑。

不過律師沈伯洋也隨即在臉書PO文指出,「刑法185條必須造成大眾身體或生命的危險,方可成罪,請問在捷運車廂逗留,如何造成大眾生命的危險?」質疑北市府又再次成為超越《刑法》的機關。

律師沈伯洋在臉書PO文表示: 「又有超越刑法的機關出現了,沒意外又是台北市。

台北市警局及台北捷運公司今共同發布新聞稿, 認為佔領捷運車廂可能觸犯刑法185條公共危險罪。

刑法185條必須造成大眾身體或生命的危險,方可成罪, 請問在捷運車廂逗留,如何造成大眾生命的危險? 難道群眾都是自走砲嗎?

不過前陣子徐世榮教授在路上抗議的時候,⋯⋯警察也是認定徐教授犯了185條的公共危險罪。

依照我國法院的見解, 徐教授大概是以時速160公里的速度行走,並同時蛇行, 才會觸犯185條之公共危險罪。

看來去捷運抗議的鄉民們,應該也是有徐教授的等級, 或者有那種咬一下大拇指會變大之類的特異功能吧。」

不過沈伯洋也在文末自嘲,「幾年前在補習班服務時,網路上曾有人評論我『現在考警察的人看撲馬的書,難怪素質那麼差』」,因此讓他有感而發感嘆:「9.2世界的素質(暗諷馬英九僅剩9.2%支持率),定義跟我有點不太一樣呢。」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1
(只能說為什麼有這麼多的民怨吧  話說回來  塞車就是不便與佔領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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