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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投護臺灣聯盟集會申復 警方准予集會許可
【記者李桂馨台北報導】「公投護臺灣聯盟」召集人蔡先生自98年2月份起申請於立法院周邊舉行集會,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均依集會遊行法之規定,只要取得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同意使用路權之公函,均核准其集會申請,惟該聯盟於103年3月18日率領群眾未經許可侵入立法院中山南路大門廣場及破壞立法院銜牌,另於同年4月3日率領群眾阻擋立法委員車輛通行及妨礙警方執行公務,復於同月6日及7日率領群眾至集會遊行禁制區(總統寓所及行政院)周邊違法集會,並占用車道,影響公眾用路人之通行權益,該聯盟持續危害社會秩序及影響公共利益,中正第一分局據此開會決議,依集會遊行法第11條及第15條之規定,廢止該聯盟自103年4月9日至19日之集會,惟並未影響該聯盟合法取得使用之路權。
該聯盟接獲中正第一分局廢止集會遊行通知書後,旋於103年4月10日提出申復,中正一分局於翌(11)日7時許配合立法院保六總隊警衛隊勸離占據立法院廣場之群眾,其持續占用非集會地點(立法院廣場)之違法行為業已消失,同時該聯盟之帳篷亦移往原定申請之濟南路集會地點,經中正一分局開會決議,同意該聯盟之申復准予集會。
中正第一分局強調,該聯盟日後依集會遊行法之規定,取得集會處所之所有人或管理人同意文件後並提出集會申請,該分局會基於尊重人民言論自由,依國際兩公約保障人權之原則,從寬認定,不會預設立場,以維護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及大眾之安全與安寧。(自立晚報2014/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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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不能變超級大法官
2014年04月14日00:18
作者: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太陽花學運暫告一段落,北市中正一分局也對長期駐守於立法院外的公投盟成員為強制驅離後,不僅立即廢止其集會許可,更宣布不再同意將來該聯盟的任何集會申請,致引發群眾包圍警局的衝突事件。此案雖經當事人申復後,重新為許可,惟如此的過程,實已暴露出,對集會遊行採許可制的弊端。
關於人民於室外的集會遊行,是否該採事前許可制,一直備受爭議。而在新近的大法官釋字第718號解釋裡,針對非即刻舉行的緊急性、偶發性集會,在難以期待事前申請許可下,基於比例原則及保障集會結社權的思考,就此部分做出違憲宣告,並限期於2015年1月1日失效。惟除此之外的集會遊行,仍維持事前許可的合憲性。
至於依據現行集會遊行法第11條,只要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公共利益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等事由,主管的警察機關就能不予許可或於許可後廢止。只是這些事由,既模糊且空泛,而給予主管機關極大的裁量空間,不僅易造成因人而異的差別對待,亦難防止其為迎合執政者好惡來為准駁與否的決定,致使警察成為政爭工具。
雖然,人民對於集會遊行不予許可或經廢止許可之處分,若有不服,依集會遊行法第16條,可向上級警察機關為申復,即便遭駁回,亦有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之權利。惟依集會遊行法第17條,此申復並無停止不許可或廢止許可之效力,甚且要非如此次事件般的群眾與輿論壓力,申復成功的機率肯定不會太高。則在集會遊行往往具有時效性下,即便取得勝訴判決,有時也顯得緩不濟急,致顯露出此等救濟程序的侷限性。
故在此次事件裡,中正一分局對已許可的集會,以維護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為廢止理由,又再暴露出法律不明確及決定程序不夠透明與客觀下,在遇有高度政治敏感性的案件裡,行政機關所做出的任何處分,必受質疑之問題與困境。更糟的是,警察機關竟又宣告,針對某一團體的申請永不許可之決定,實有違警察僅能為個案許可之規定與權限,致使其超越立法者,更完全剝奪人民的集會結社權,而使其成為超級的大法官。
雖此等違法、違憲的決定已立即遭糾正,而使台灣免於步入警察國家之後塵。但須深思的是,在面對濫權違法的公權力行使,若現行法所能提供的救濟及制衡管道是如此的有限,致逼使人民只能採取遊走於合法與違法邊緣的公民不服從或抵抗權之手段,不僅將使憲法的基本權保障被束之高閣,整個社會亦隨時有陷入失序狀態的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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