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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訴323武力驅離 教授連署追究高層刑責
2014年04月01日21:50
太陽花學運不滿反黑箱服貿相關訴求未獲馬政府正面回應,部分成員上月23日奇襲攻佔行政院擴大抗爭,數小時後遭優勢警方暴力驅離,引爆323流血事件,為此,台大法律學院知名教授林鈺雄、謝銘洋等近40名各大學刑事法教授,今發表措辭強烈的聯合聲明,要求台北地檢署檢察長楊治宇及所屬檢察官,應徹查國家暴力始末,並追究政府高層下令武力驅離等相關刑責。以下為法學教授連署聲明全文:(法庭中心/台北報導)
一群國內法學教授,在近40位刑法學者共同發起之下,就行政院武力驅離事件,連署呼籲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的檢察長楊治宇及檢察官:
一、開始偵查國家暴力、儘速保全相關證據
檢察官作為法律守護人,應恪遵法定性、中立性及客觀性義務,依《刑事訴訟法》開始偵查並徹底釐清武力驅離事件,還原真相。檢察官應即保全證據,如府院高層及警察首長之前後通聯紀錄、當夜行政院內外所有監視錄影器畫面等。
二、釐清驅離學生、醫護之警察及下命者之事件真相及相關刑責
1、員警驅離時對人身的犯罪問題?
檢察官應釐清警察有無持警棍攻擊學生頭部(及民眾,下同)的行為。依最高法院見解,以棒、槌敲擊致命之頭部可能構成不確定殺人故意及殺人未遂罪名。
檢察官應徹查員警驅離時有無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警械使用條例》及《集會遊行法》,例如未依法配掛識別標誌,或使用鋼棍毆打靜坐學生等違反驅離比例原則之情事。
2、脅迫醫療人員的犯罪問題?
檢察官應徹查員警有無脅迫醫療人員撤出急救站並驅離醫療人員之犯罪行為,若有,則違反具有我國內國法效力之聯合國兩公約規定,並可能構成我國《醫療法》第106條的對醫療人員施暴罪。
3、政府高層下命令的刑責問題?
檢察官應徹查政府高層(可能構成「共謀共同正犯」)有無指示基層員警實施違法的驅離行為,或以使命必達、限期清空等命令而縱容員警使用過當手段。
三、如果,連檢察官也不給人民真相…
檢察官自身若有濫用職權不追訴者,可能構成《刑法》第125條之犯罪。若有「上級」甚或「上上級」不當指導或干擾辦案,承辦檢察官應遵守《法官法》「以書面附理由」的明文規定,不得遵守違法命令,否則可能構成移送評鑑事由。
作為法學教授,我們也將持續追蹤楊檢察長及檢察官處理這些案件的程序及結果——無論起訴、不起訴或行政簽結。
共同發起人(近40位刑事法教授,依加入發起先後)
楊雲驊(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許恒達(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何賴傑(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林鈺雄(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許澤天(成功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吳俊毅(高雄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李聖傑 (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古承宗(成功大學法律系副教授)、薛智仁(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陳志輝(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王乃彥(東吳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周漾沂(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謝志鴻(輔仁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李榮耕(台北大學法律系副教授)、王皇玉(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謝煜偉(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李茂生(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王正嘉(中正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蔡聖偉(台北大學法律系副教授)、盧映潔(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徐育安(台北大學法律系副教授)、黃榮堅(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陳志龍(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陳子平(高雄大學法律系教授)、李佳玟(成功大學法律系副教授)、蕭宏宜(東吳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林書楷(東吳大學法律系副教授)、王榮聖(玄奘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張麗卿(高雄大學財法系教授)、鄭文中(文化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張明偉(輔仁大學學士後法律系副教授)、謝如媛(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高金桂(東海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天一(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系副教授)、蔡蕙芳(中興大學財經法律系教授)、王勁力(高雄第一科大科法所 副教授)、鄭昆山(中正大學犯防系刑事法退休教授、高雄空大政法系兼任教授)、徐偉群(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系 副教授)
連署人(法律院系教授,依連署先後)
謝銘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院長)、張懿云(輔仁大學法學院院長)、林國彬(台北大學法律學系主任)、廖大穎(中興大學法律學系主任)、許惠峰(文化大學法律學系所主任暨所長)……。連署及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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